关于调整农房集团宣传稿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党组织:
为了积极宣传农房集团所取得的各项成绩和举办的各类活动,提高农房集团的社会声誉,充分调动全集团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对农房集团宣传稿费结算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被《农房报》刊登的宣传稿件稿费结算标准
版面 |
稿件体裁 |
稿费(元/篇、张) |
1、2版 |
新闻报道 |
50 |
图片新闻、标题新闻 |
30 |
|
照片 |
20 |
|
3版 |
稿件 |
按毎满1000字25元的稿酬标准进行结算,上不封顶,照片不另外结算 |
4版 |
文字稿件 |
30 |
照片 |
10 |
注:根据内容需要,当3、4版不是“探索展示”和“企业文化”版面时,稿费具体结算办法由企业文化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二)被国家、上海市、光明食品集团等各类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刊登的宣传稿件稿费结算办法
一、实行本结算办法的稿件所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与农房集团各项工作、经济活动有关的正面报道,如:农房集团所取得的成绩和各项荣誉,集团经济活动报道,集团党建特色工作报道,集团所举办的各类活动,集团先进人物和事迹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的报道等等。不属于以上宣传内容的稿件不享受本结算办法。
二、凡被“光明食品报”所录用的宣传稿件,实行“等额结算稿酬制”,即按稿费通知单载明的稿费金额等额结算稿酬;凡被市级新闻媒体刊登的宣传稿件,具体是《解放日报》、《文汇报》、《新闻晨报》、《新民晚报》、《上海支部生活》及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等,实行“双倍结算稿酬制”,即按稿费通知单载明的稿费金额的两倍进行结算;凡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刊登的宣传稿件,具体是《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杂志、《中国农垦》、《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实行“三倍结算稿酬制”,即按稿费通知单载明的稿费金额的三倍进行结算。不属于被以上新闻媒体刊登的稿件不享受本结算办法。
三、符合本结算办法的宣传稿件,由稿件作者凭稿费通知单复印件以及被刊登的宣传稿件复印件到农房集团企业文化部登记,经企业文化部审核属于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中所列的宣传内容和新闻媒体后,按正常的稿费领取程序领取相应的稿酬。
四、新闻宣传稿费实行倍付稿酬制,即同一稿件既被农工商房产报采用,又被新闻媒体采用的,可分别享受稿费。
本办法由农房集团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负责解释,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农房集团宣传稿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农房企文【2008】75号)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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