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12 返回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对象。适用于各事业部(子公司)、区域公司、项目公司。对象是集团所属各事业部(子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质量、安全等工程管理人员;项目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工程部经理等工程管理人员。
集团首次在《办法》中明确了奖励办法。集团将设立质量安全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各单位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程管理人员。
先进单位:
获得集团公司“年度质量安全管理优胜项目”(根据集团对在建项目工程管理检查评定为A等级)给予项目公司奖励5万元。
先进个人:
获得集团 “年度质量安全优秀管理工作者”,集团按每人0.5~1万元不等给予奖励。
工程质量奖:
(1)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
(2)获得“省或省级市优质工程观摩工地”的项目奖励20万元;
(3)获得“省或省级市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15万元。
安全文明奖:
(1)获得“省或省级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或者“省或省级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奖励10万元;
(2)获得“区级或区级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观摩工地”或者“区级或区级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观摩工地”的项目奖励5万元。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造成事故的经济处罚。一是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除了采用党纪、政纪处分外,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二是检查发现施工单位严重违章行为、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并对隐患整改不力,对所属事业部(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三是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对隐患整改不力,项目发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等),对所属事业部(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四是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对隐患整改不力,项目发生较大事故以上(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等),对所属事业部(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五是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未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谎报或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有意缩小事故等级或者拖延不报,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所属事业部(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处以10~30万元罚款。
《办法》强调,集团评出的集团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工程质量奖及安全文明奖的项目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追加专项予以兑现;质量安全事故罚款从项目年终奖中予以扣除。 (施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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