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小贴士之五——办理收房时业主拒交物业费,开发商是否能拒交钥匙?

     发布时间:2015-07-03    返回


实践中,开发商将已过交房期而业主尚未接收的商品房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让购房者从物业管理公司领取房屋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往往把购房者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也与业主产生了不少纠纷。而一旦这种纠纷产生,开发商一般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购房者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公约和合同的相关条款,追究购房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钥匙。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包括交付房屋钥匙)。从法律关系来说,此时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者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钥匙。(吴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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